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猥亵案受害人不可忽视的一件事

2017-08-18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

近来,猥亵事件频频爆料,行为人猖狂至极,堂而皇之。

 

昨晚我看到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列举了四天爆出四起猥亵女童案:

 

8月12日,南京南站

一男子在候车大厅猥亵女童

 


8月15日,重庆某医院

一男子在候诊室猥亵女童

 

同样在8月15日,网友举报

猥亵儿童系列淫秽视频

在网上流传

 


还是在8月15日

网友举报“西边的风”网站

传播大量猥亵女童视频

 


看到这些新闻,网友会问,怎么最近出现这么多猥亵案啊?其实猥亵案并非近来有之,向来就存在,只不过近来集中爆料,而过去藏在冰山下而已。 

 

 

先说说什么叫猥亵。猥亵这两个字其实挺难写的,我有个朋友,有一年司法考试分数359,离合格线差了一分,据他说,考试时猥亵的亵字写错了扣了一分。猥亵两字虽不好写,行为却不难,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一切刺激、幸福、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满足他人性欲的伤风败俗的行为。依照受害对象分类,猥亵大致可分为两种,强制猥亵他人(14周岁以上,男女不问)和猥亵儿童。

 

 

比如《刑法》规定:

【强制猥亵、侮辱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【猥亵儿童罪】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 

近期集中爆料的猥亵案主要是针对儿童的,猥亵儿童的行为无需使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。猥亵儿童,主要是指对儿童实施抠摸、指奸、鸡奸等淫秽下流的猥亵行为,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暴力、胁迫的方法实施,也可以欺骗、利诱、哀求等其他方法实施。

 

说到猥亵,很多人会认为猥亵就是犯罪,其实猥亵行为很多是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违法行为,并非一定是犯罪。

 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: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 

由此可以看出,猥亵他人、猥亵儿童,情节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,应当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。所以,不能想当然认为猥亵就是犯罪,就一定被法院判决坐牢。实践中猥亵行为人很多也只是通过治安拘留予以处罚的。

 

 

一些网友会想到一个问题:最近的这几个猥亵行为人和受害儿童基本上都有亲情关系,有亲情关系是否可以从轻处罚?

 

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有规定:

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,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更要依法从严惩处:

(1)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、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,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

 

该意见非常明确指出,有亲情关系的猥亵行为人依法当从严,而非从轻。同理,对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猥亵行为也应参照此意见。对这些有悖人伦、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犯罪人必须从严制裁。

 

 

本律提醒,猥亵儿童的现象在课外的家教、培训等场所时有多发,对此,作为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和人员时必须慎重再慎重(特别要警惕喷头、喷子)。家长要教育自己的孩子:面对家教、培训老师单独留下“开小灶”时,要学会“婉言谢绝”。减少单独相处,这是预防儿童受猥亵的关键。

 

 

遭遇猥亵行为,及时报警,由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理,这个想必都明白的,无需赘述。但有一个事想必很多人都不清楚,或者说经常被忽略了,那就是猥亵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。损害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两部分,一是人身损害,二是精神损害。

 

关于人身损害赔偿,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规定的比较好,该意见规定:

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,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合理费用,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未成年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,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 

对于人身损害,此处规定的很明了,按下不表。实际上,猥亵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性并不大,猥亵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主要是精神损害。下面重点讲一讲精神损害赔偿。

 

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”

  

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“因受到犯罪侵犯,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”。

 

结合以上两规定,显而易见,猥亵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以支持的。之所以这么规定,理论上有这说法,判处刑罚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,抚慰和减轻了受害人的痛苦,所以无须再以精神抚慰金抚慰了。是不是觉得有点气愤?这里面学问太多,限于篇幅,本文没办法展开,就此打住,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“法之剑”公众号,在其推送的文章中查阅。

 

 

接着往下谈。猥亵犯罪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,但对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猥亵行为,是可以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。

 

2010年7月施行的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,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
 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

 

受害人受到猥亵,身心健康往往受到严重侵害,精神受到了极大刺激,甚至受到来自社会不正常的眼光,给受害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,加害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须注意的是,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,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法院一般不支持

 

在司法实践(包括本律承办的此类案件),法院基本上会支持猥亵受害人精神赔偿请求(部分请求)的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字尽管不是“巨款”,但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给其留下永久性污点,其惩罚的威力不亚于治安处罚。诉讼主张赔偿,不是目的,是手段,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你的恶行“永载史册”,这是非常好的手段。尽管不能代表月亮灭了你,这一招也会整垮你。

 

所以,对猥亵违法犯罪人,不仅要对他绳之以法,让他承担行政、刑事的责任,符合条件的情况,还可让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。多管齐下,除恶务尽,对作恶之人毫不留情。这对受害人来说,不仅是应该想到的,也是能够做到的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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